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教〔2007〕190号
各高等院校、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精神,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学费。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学校收费标准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8号)规定执行。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进行学分制改革的高校,继续实行学年制收费,学费标准仍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高等学校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200号)、川教计字〔1999 〕136号和川教计〔1999〕11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计划外研究生学费。计划外招收的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历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的研究生教育,严格按照各培养单位2006年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高校其他办学形式学费、考试费。继续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6]23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双语(外国语)教学的学校学生学费,按2006年实际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开展双语(外国语)教学的学校(不包括外国语言誊学类各专业和对外汉语专业),应符合以下条件:学生自愿申请参加双语实验班,学校实行择优录取;采用双语教学的课时数和课程门数应达到总学时数的50%;主干课程应采用国外原版教材;双语班授课老师必须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
四、住宿费。继续执行我省有关规定,本专科学生住宿费标准见附件。研究生住宿费标准按照各培养单位2006年收费标准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五、高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暂按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的规定执行。
六、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资助的政策和措施。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贫困生资助,切实帮助贫困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要高度重视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诚信教育,及时清理欠费。
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各地教育、价格、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坚决治理违规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四川省高校院校学生住宿收费标准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财政厅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四川省高等院校学生住宿收费标准
住 宿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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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元/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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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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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人数8人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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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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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人数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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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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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人数6人,含独立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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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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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人数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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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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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人数4人,含独立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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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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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公寓管理:指公寓专人守护,配楼层清洁、管理人员。上述收费标准已含公寓管理费;未实行公寓管理的,无论室内住宿人数多少,一律按800元以下标准收费。
2、学校除提供基本的生活条件以外,另行增加设施、设备不得再收取设施设备费和财产押金;如学生损坏,可按成本收取费用;公寓内为学生提供热水,使用天然气可另行收取天然气费(使用电热的按超额电费政策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