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我市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调整完善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一)支持缴存职工及配偶使用纯商业银行按揭贷款购买改善性住房(第二套住房)提取购房首付款。
(二)调整最高贷款额度。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三)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相应楼栋现场施工形象进度达到1/5的,预抵押到位后轮候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严厉打击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补充规定
(一)对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频繁交易两次及以上者(以契税缴纳时间或不动产登记时间核定),涉嫌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后续产权人须持证12个月及以上方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二)严厉打击利用“房屋交易”套取公积金的行为。对疑似利用“房屋交易”套取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应暂停提取并对提取申请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约谈以及采取必需的措施。凡发现购房提取公积金后且在一年以内将所购住房予以“网签撤销”或“再次交易”出售者,公积金中心应作深入调查,若情况属实将其所提取的公积金如数追回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公积金使用时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范围。
四、取消“在职期间被判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种类,归并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半年后仍无新单位接收”提取业务种类。
本政策调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