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信贷政策的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政策,促进泸州“新时代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抓好我市“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工作,根据《“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要求“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租购并举保障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等有关规定,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对住房公积金部分信贷政策调整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一)首套房标准。缴存职工家庭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无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二套房标准。缴存职工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无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但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提高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房的(缴存职工配偶为军人的视同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房的(缴存职工配偶为军人的视同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三、调整合作项目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条件
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相应楼栋现场施工形象进度达到1/3的,预抵押到位后轮候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放宽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建筑年限
申请再交易房(二手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所购住房建筑年限不超过20年,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且贷款年限不超过所购住房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五、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特此通知。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