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调整背景
为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政策,大力支持职工住房消费,促进泸州“新时代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发展,根据《“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等有关规定,2023年3月20日,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了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
二、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解读
(一)取消“还贷提取”查房
为切实支持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取消偿还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限制条件,即职工“还贷提取”不再查房。但该政策执行前职工因超出住房套数限制未能提取公积金的不予追溯补提。
解读:本次政策调整取消了自2019年起实施的还贷提取职工家庭住房套数限制(即职工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禁止还贷提取公积金),明确从本政策执行之日起,还贷提取不再查房。若同一住房不符合本政策执行前还贷提取住房套数限制的,本政策执行后该住房虽然可以开始申请还贷提取,但只能就本政策施行后产生的还贷额申请提取。
购房提取职工家庭住房套数限制未调整,仍禁止职工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公积金。
例:职工张某和配偶于2020年5月购入一套住房,从2020年6月开始首次还贷、月还贷1000元,至2023年4月30日,该住房共还贷3.5万元。2023年8月张某和配偶申请该住房还贷提取,2023年5月至8月还贷0.4万元。
情形一:张某和配偶申请提取2023年5月至8月的还贷额。
处理办法:无需查房,即可按规定办理提取,张某及配偶合计最大可提取0.4万元。
情形二:张某和配偶申请提取该住房首次还贷至今的还贷额。
处理办法:因申请提取的还贷期间涉及本政策实施前还贷提取住房套数限制政策执行时间段(2020.6-2023.4期间的还贷),该住房在那一时间段是否能申请还贷提取应通过对张某家庭(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查房来印证。①查房后,该住房确属张某家庭第一套或第二套住房、也未申请过还贷提取的,则本次张某和配偶可一并提取2023年5月前该住房应提未提的还贷额3.5元、以及2023年5月至8月的还贷0.4万元,合计最大可提取3.9万元;②查房后,该住房属于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则应严格执行本政策要求的“该政策执行前职工因超出住房套数限制未能提取公积金的不予追溯补提”规定,则本次张某和配偶只能就本政策执行后产生的还贷申请提取,即最大合计可提取2023年5月至8月的还贷额0.4万元。
(二)调整本市租住商品房提取额度
本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上限金额,由原标准每人每月8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二孩及以上职工家庭每人每月1000元。
解读:本次政策提高了租住商品房提取额度的上限金额,将原租住商品房每人每月800元的上限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同时为支持多子女职工家庭租房需求,支持二孩及以上职工家庭租住商品房提取上限金额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执行。
例:无房租住商品房自住职工张某、李某申请租房提取。张某未婚(或已婚无孩、或只有一孩),租房提取时其每月最大可提900元、一年合计10800元;李某有两孩(或更多),租房提取时李某每月最大可提1000元、一年合计12000元。
三、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解读
(一)实行首套房二套房同等最高贷款额度
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普通自住房(缴存职工配偶为军人的视同双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解读: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若缴存职工已婚,夫妻双方应共同作为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次政策调整提高了二套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无论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房还是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相同。
夫妻双方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且所购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其他情形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单笔贷款的可贷额度要根据借款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时间、收入情况、信用状况、购房价格、借款期限、还贷能力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二)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所购住房为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所购住房为再交易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性普通自住房,所购住房为新建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所购住房为再交易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解读:本条政策沿用2022年公积金贷款政策。从风险防控和支持职工购房刚需方面考虑,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区分首套房和二套房、新建住房和再交易房(二手房)。
情形一:A职工家庭购买一套新建住房,住房价格50万元。若该套住房为该职工家庭首套住房,则最低首付款为50×20%=10万元;若该套住房为该职工家庭的二套房,则最低首付款为50×30%=15万元。
情形二:B职工家庭购买一套二手房,住房价格为50万元(二手房价格认定取实际成交价与评估价较低者)。该套住房为该职工家庭首套住房,则最低首付款为50×30%=15万元;若该套住房为该职工家庭的二套房,则最低首付款为50×40%=20万元。
若职工存在负债较大、还贷能力不足、公积金缴存时间较短等情形导致可贷额度较低,则应提高相应的首付款或申请组合贷款。
(三)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1.首套房标准。缴存职工家庭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且无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二套房标准。缴存职工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无未结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但有一笔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执行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解读:本条政策沿用2022年公积金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认定采取“认贷不认房”,即仅看职工家庭是否申请过公积金贷款和是否有未结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再查询职工家庭名下住房。
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住房的(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支持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名下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或已申请过2次公积金贷款的,再次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不予支持。
(四)合作项目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条件
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相应楼栋现场施工形象进度达到1/3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解读:本条政策沿用2022年公积金贷款政策。
例:合作项目的A楼栋总共30层,开发企业已取得该栋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A栋楼修完第十层后,该栋楼才符合公积金贷款放款条件。
(五)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房龄
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再交易房(二手房)贷款的,所购住房房龄不超过20年,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且贷款年限不超过所购住房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解读:申请二手房贷款的,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25年,其中男性不超过65岁、女性不超过60岁。缴存职工家庭所购住房房龄(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日起算)不超过20年,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且贷款年限不超过所购住房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情形一:张某今年30岁、性别男,购买一套房龄18年、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50年的二手房,他的最长贷款年限计算方式如下:
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 |
不超过二手房最长贷款期限25年 |
不超过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 |
男性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65岁 |
最长贷款年限 |
40-18=22 |
25>22 |
50>22 |
65-30=35>22 |
22 |
情形二:李某今年40岁、性别女,购买一套房龄18年、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50年的二手房,她的最长贷款年限计算方式如下:
房龄与贷款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 |
不超过二手房最长贷款期限25年 |
不超过剩余土地使用权年限 |
女性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 |
最长贷款年限 |
40-18=22 |
25>22 |
50>22 |
60-40=20<22 |
20 |
(六)灵活启停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
公积金中心应根据资金流动性、受理贷款未发放数量及房地市场行情等研判情况,灵活启停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当个贷率高于或低于85%时,予以重点关注,跟踪监测,制定预案,适时启停贷款发放轮候制度,以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发生。
解读:本条政策是对泸州市第十二次管委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实行公积金贷款放款轮候制度的一个补充完善,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启停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以确保资金安全平稳运行,防范流动性风险。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4月4日